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02民初2201号
原告: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77768J。
法定代表人:林兴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7323312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与被告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3元,减半收取计37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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