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1民初9993号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守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守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福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潓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