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1074号
原告:黄种励,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
被告:***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梅山镇鼎诚村鼎诚工业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935261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种励诉被告***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告也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并由本院(2021)闽0583民初11054号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83民初11054号案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