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2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后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9352618P。
法定代表人蔡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里31号楼204号梯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007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信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8元、执行费人民币120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9月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
2、201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市丰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8年9月2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