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237号
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4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