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4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99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上诉人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后,由被上诉人将货送至上诉人处,经验收合格后,上诉人将款项付给被上诉人。后因被上诉人供货出现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故无法结款货款。本案为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与上诉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多年买卖合同业务关系,上诉人多次购买其高低压开关等产品,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上诉人未按约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由此形成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均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由起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即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