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98号
申请人:泰***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