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954号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顺兴路112号院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现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