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91民初346号
原告:河北博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
原告河北博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博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博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