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882号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22元,由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