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

某某与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465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 被告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官庄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高密市水利移民工程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高密市水利移民工程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