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百丰商贸中心东单元二十五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1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场所均在济宁市任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本案应移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阳谷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