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495074166Q。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