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关于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