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24民初22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官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金泰丝路花城翠园05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阳铸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勤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阳铸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勤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阳铸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料款19875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合阳铸程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8593元,诉责保险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合阳消防队施工项目供应混凝土材料,自2021年3月13日至9月22日连续供应混凝土1767m3价款789205元,2022年11月6日、7日供应混凝土23m3价款9545元,合计供应混凝土1790m3价款798750元。2021年8月、10月、12月、2022年5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付款共计600000元,剩余混凝土料款198750元,原告催要多次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陕西勤力公司辩称,合阳铸程公司要求陕西勤力公司支付拖欠混凝土料款198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按照双方认可盖章的混凝土核对单,陕西勤力公司欠合阳铸程公司混凝土料款应为18220元,并请求合阳铸程公司归还陕西勤力公司现金100000元。
陕西勤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合阳铸程公司补偿税金差额6000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合阳铸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合阳铸程公司为陕西勤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陕西勤力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合阳铸程公司应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合阳铸程公司提供的发票税率不符合规定,陕西勤力公司向合阳铸程公司支付600000元,合阳铸程公司应补偿陕西勤力公司税金差额60000元。
合阳铸程公司对陕西勤力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陕西勤力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为1.2021年3月8日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时陕西勤力公司明确知晓供方的规模和性质,依法纳税的标准只能缴纳3%的增值税;2.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仅约定了合阳铸程公司向其供应的货物是一个含税的价格,并未明确标注是3%还是13%;3.陕西勤力公司的补税依据属于征求意见,不属于法律性文件,因此其要求补偿税金差额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合阳铸程公司与陕西勤力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合阳铸程公司为陕西勤力公司承建的合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在《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发货单》签收人处签名收货的行为效力是否及于陕西勤力公司。合阳铸程公司提供:1.有***签字确认的合阳铸程公司商用混凝土核对单且在2021年9月14日的核对单工程负责处有陕西勤力公司合阳消防施工项目部加盖的公章;2.合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工程签证单中施工单位处有***签字并加盖陕西勤力公司公章;3.合阳县建筑行业综合服务中心就消防救援大队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工程发出的问题通知单上施工单位处有***签字;4.有***、***、***签字确认的合阳铸程公司发货单。主张***、***、***系陕西勤力公司员工。陕西勤力公司认可2021年9月14日核对单记载的事实及该核对单工程负责处由陕西勤力公司合阳消防施工项目部加盖公章盖章的事实,但对该处***签名的事实有异议,认为核对单形成盖章时没有***的签名,***何时签名陕西勤力公司不知晓。对有***、***、***在签收人处签字确认的合阳铸程公司商品混凝土发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陕西勤力公司未委托***、***、***收货,按照《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陕西勤力公司指派的收货人为***。另,对合阳铸程公司提交的2021年9月22日的核对单不认可,该核对单显示供料地点为大郭村,与案涉项目无关。故对收货单的效力不予认可。对合阳铸程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经质证,陕西勤力公司对2021年9月14日核对单记载的供应混凝土的事实及价款无异议,该核对单记载的是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9月14日双方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事实,在此期间,双方混凝土收货人均为***、***、***等,故对陕西勤力公司的异议观点不予采纳。合阳铸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发货单》签收人处签名收货的行为效力应当及于陕西勤力公司,故对合阳铸程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二、对于陕西勤力公司是否存在198750元货款尚未结清的事实。合阳铸程公司提供:1.合阳铸程公司商用混凝土核对单、发货单;2.向陕西勤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陕西勤力公司向合阳铸程公司付款600000元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合阳铸程公司向陕西勤力公司发送的调价函。主张陕西勤力公司未支付货款198750元。陕西勤力公司认可2021年9月14日核对单记载的事实,对发货单的真实性及向合阳铸程公司付款600000元无异议,表示已收到合阳铸程公司开具的7987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票金额有异议,不认可调价函内容,认为合阳铸程公司向其供货价值为600000元,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清结。因合阳铸程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核对单与发货单的供货时间、方式、标号、数量能够相互对应,且经陕西勤力公司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签字,结合陕西勤力公司认可的事实,能够认定合阳铸程公司向陕西勤力公司供货方量为1790m3。因双方在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商砼价格说明第5款约定:“如遇混凝土原材料价格受行业性上下浮动,混凝土单价根据市场实行相应浮动。”且合阳铸程公司出具的调价函经***签字确认,综合本院审查的案件事实,***签字行为效力应及于陕西勤力公司,故陕西勤力公司对合阳铸程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00时起,对其公司生产各类预拌混凝土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70元/方的价格调整知情并同意。本院对调价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综合合阳铸程公司向陕西勤力公司供货方量1790m3的事实、双方合同约定的商砼价格及调价函对价格的调整、合阳铸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额、陕西勤力公司已付金额,能够认定合阳铸程公司向陕西勤力公司供货总金额为798750元,陕西勤力公司已支付货款600000元,剩余198750元未付的事实。陕西勤力公司提供:1.陕西冠霖实业有限公司盖章、案外人***签字的承诺书;2.陕西尚诚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合阳消防救援大队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实际由陕西冠霖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尚诚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陕西勤力公司不承担责任。合阳铸程公司不予认可,因陕西勤力公司所提供证据系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内部承包关系,与本案的买卖合同无关联性,不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陕西勤力公司是否应负担合阳铸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责险费用、律师费。合阳铸程公司提供:1.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合阳铸程公司与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电子发票。证明合阳铸程公司为维护权益进行诉讼支出诉责险费用500元,律师费18593元。陕西勤力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需方责任第8款:“需方不能以任何实物抵付货款。需方逾期付款,按逾期款额每月支付所欠货款2.5%违约金”。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和责任范围第2款约定:“本合同主张的责任范围是:②违约金④律师代理费(主张总金额的8%)⑦其他合理请求,如供方诉讼的,需方必须承担上述全部列明责任。”因陕西勤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阳铸程公司货款198750元,致使合阳铸程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故陕西勤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负担违约金、律师费(主张总金额的8%)及其他合理费用。本院对合阳铸程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四、关于陕西勤力公司主张合阳铸程公司补偿税金差额60000元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用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7号)第二条: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本案中,合阳铸程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用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合阳铸程公司与陕西勤力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1条商砼价格约定为含税价,未约定具体的征收税率。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阳铸程公司按照征收率3%交纳增值税,向陕西勤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陕西勤力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按合阳铸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支付货款600000元,故合阳铸程公司按照征收率3%向陕西勤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对陕西勤力公司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合阳铸程公司与陕西勤力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阳铸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混凝土,陕西勤力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现合阳铸程公司已按约定供给陕西勤力公司1790m3价值798750元的混凝土,陕西勤力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剩余198750元未付。故对合阳铸程公司要求陕西勤力公司支付货款198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陕西勤力公司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阳铸程公司违约金。合阳铸程公司要求自2022年12月8日起每月按陕西勤力公司未付款金额198750元的2.5%支付违约金,陕西勤力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因合阳铸程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超过给其造成损失的30%,本院综合合阳铸程公司实际损失、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陕西勤力公司违约程度,对合阳铸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陕西勤力公司向合阳铸程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合阳铸程公司主张为维护权益支付诉责险费用500元、律师费18593元。考虑到合阳铸程公司与陕西勤力公司在合同中虽约定若合阳铸程公司诉讼,则由陕西勤力公司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请求等费用,但未约定具体的金额。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亦应受到可预见性规则限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本案案情的难易程度、开庭次数以及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酌情将律师费确定为15900元。故对合阳铸程公司主张要求陕西勤力公司承担诉责险费用500元,律师费15900元予以支持。合阳铸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用混凝土过程中,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陕西勤力公司作为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等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与合阳铸程公司未就商砼价格含税价所含税率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未就商砼价格税率问题提出异议,且在支付货款时亦未对合阳铸程公司以征收率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提出异议,并已支付货款600000元,应认为陕西勤力公司对合同约定商砼价格为含税价以征收率3%计算予以认可,故陕西勤力公司反诉合阳铸程公司补偿税金差额6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7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8750元、违约金50000元、诉责险费用500元、律师费15900元,共计26515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37.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57.5元,由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650元,由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