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1014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大道XX路XX城XX园XX幢XX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1,男,汉族,现住兴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张某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4元,减半收取8592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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