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法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8297号
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11C。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法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