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66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459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