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393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敏,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45923。
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 215.36元,减半收取610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二一 年 八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马晓苒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