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6执恢663号
关于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与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也较低,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等共计376220元;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543.3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恢6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王建华
法官助理 张鹏鹏
书 记 员 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