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66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459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