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宜瑞(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恩宜瑞(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3民初249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横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3227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