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108行初19号
原告重庆侨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95XY。
法定代表人***,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分管领导。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99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侨某公司诉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确认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侨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重庆侨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侨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侨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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