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7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乡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8375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集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KTNR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0)黔0327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1014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