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5民初1757号 原告: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茶埠镇奈子沟村19号(国通公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30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甘肃国通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