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岷某等甘肃某某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278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化,群众,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岷某。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梅川镇杏林村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MA73KAQ55B。 被告:**,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农民,***化,群众,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腾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岷某、甘肃***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2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