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30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保全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6210082043211730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1730账户内存款200000元(实际冻结2809.45元),冻结期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