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756号
申请保全人:别新泼,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轩达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邢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别新泼与被保全人新疆轩达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811,913.7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6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11,913.72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轩达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北京南路支行尾号4627账户(实际冻结811913.72元)银行存款811,913.7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