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执保1366号
申请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邢宝龙,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董晓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支行账户内存款5109187.7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为:128519192020002591诉责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支行账户内存款5109187.7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