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7565号
申请人天津市英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科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英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科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1288.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科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1288.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6.5元,暂由申请人天津市英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莹
书记员 旷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