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某公司镇江分公司,某甲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115民初7647号
原告:赵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刘岔楼41号。
被告: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鹿楼镇石盂庄40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张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