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902民初7222号 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装修款478212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4782125.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孝感高新区**号厂房及辅房装修装饰工程,原告施工内容由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签证为准。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总价款为4782125.7元,被告应于2022年2月18日前付清装修款。合同还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嗣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然被告拖延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内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确认上述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可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孝感高新区**号厂房及辅房装修装饰工程,原告施工内容由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价款为4782125.7元,被告应于2022年2月18日前付清装修款,被告逾期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拖延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种义务。原告按约完成装修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装修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未支付装修款4782125.70元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478212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2月18日前付清装修款,被告逾期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该约定标准偏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78212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82125.7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058元,由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