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上海市,该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应视为约定不明,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同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根据本案的级别管辖范围,合同中签订地未明确是何具体的辖区。根据相关规定,协议管辖五个连接点之一的合同签订地,其性质属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存在有没有约定、约定明确不明确的问题,不以合同的签订过程或合同实际签订地去推导或弥补合同中合同签订地的意思表示欠缺。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确,协议管辖无效,应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所诉为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的返还货款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合同中给付货币的义务,故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该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