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125号 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2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932,冻结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9)陕0113民初14261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均提出上诉,且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已届满,现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续封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93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932)。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