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8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6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盛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美岸路一段168号,实际经营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隆鑫九熙广场2栋18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创裕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盛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创裕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08民初3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