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摩恩达集团(上海)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11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摩恩达集团(上海)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摩恩达集团(上海)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9)闽0111民初4527号民事调解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本金395万元及利息(待计);二、案件受理费25181.5元;三、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车辆过户、抵押等变更手续;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帐户;已发协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摩恩达集团(上海)净水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永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收入5554681.5元,并就该工程款向首封法院(永泰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款现尚未结算)。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