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6号
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53460144。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文,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1元,减半收取6,200.50元,由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