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4848号
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534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6#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9312。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