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景龙生态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83民初19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随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