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牛某等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关店乡中心在牛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华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化工路与雪松路郑州收割机厂隔壁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铁丘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铁丘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南角,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70********。 一审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范店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2********。 一审被告:***,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院39号楼东2单元7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9********。 一审第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西王营村西河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7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