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02民初7106号
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6621元及逾期利息(以286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砂石供应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颍州区华润阜阳中心项目三期园林景观项目供应砂石,双方就单价、交货方式、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该项目供应砂石,项目完工后,2021年12月4日双方对该项目砂石款进行结算共计685312.43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项,剩余28662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维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呈请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砂石供应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签收人员为***,乙方结算人员为***,若有变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该合同还对砂石的单价、交货方式、验收、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2022年12月4日,原、被告共同出具砂石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载明:货物金额为685312.34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3987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砂石供应合同、对账单、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砂石供应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表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6612.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2023年6月9日)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款286612.34元及利息(以28661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9.5元,由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六安昇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收款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收款银行:工行阜阳文峰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95588313110********
金额:贰仟柒佰玖拾玖元伍角整元(27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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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