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521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6721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大坪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57960403XP,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白沙组团地中海蓝湾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2170800元及违约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0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1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