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626执保51号 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363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新城区百花台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501913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与建湘路交汇处西南角世茂商务中心1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CFL4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2000000元的现金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11017993902839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