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
经营者:***,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旺某建筑器材租赁部、第三人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8元,减半收取6059元,由上诉人湖南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