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45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总经理,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总部大楼G017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100MA4PC363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4424元或查封、扣押其足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4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624424元的财产。(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3642.12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