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665号 原告: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彬,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