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665号
原告: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彬,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