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宸建工有限公司

胡某某与湖北众宸建工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鄂0922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性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执行人:湖北众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关于胡某某与湖北众宸建工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922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8月23日向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元。至此,本院(2023)鄂0922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