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汉恩游戏动画有限公司与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243号
原告南京汉恩游戏动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孔文慧。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孟才。
委托代理人何文斌。
原告南京汉恩游戏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文慧、***、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汉恩游戏动画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天津房产售楼处项目多媒体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款项共计人民币22万元。后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被告于同日出具了《完工确认函》。但被告至今仍有项目尾款44,0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项目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有44,000元项目尾款未付,但该款未付的原因是验收不合格,原告为被告制作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在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期限内,被告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提出异议,原告对异议予以回复并提出方案,却仍未达到双方合作时原告作出的承诺,导致被告项目无法按期交付,造成被告损失,目前设备已经拆除,尚在被告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提供天津房产售楼处项目多媒体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合同总价款22万元,分4期支付,第1期44,000元于2012年11月12日至同月16日间支付给乙方,第2期66,000元于2012年12月1日至同月6日间支付给乙方,第3期66,000元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间支付给乙方,第4期44,000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即服务项目验收后的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服务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验收单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准确填写验收单提交给乙方。具备当场验收条件的,应当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也应在验收单中准确说明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若存在问题由乙方责任因素导致,甲方应责令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补正。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有条件组织当场验收未当场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的,则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合格;硬件设备保修期间为12个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附件约定服务内容明细为:1、触摸桌展项,成像画面:(2,600mm*9,00mm),2、全息投影展项,成像画面:60寸(16:9),3、影视厅展项,成像画面:100寸(4:3)。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前三期款项,尚有第4期款项44,000元未付。原告出具《完工确认函》,载明:“……截止2013年3月15日,我方(原告)向贵司(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已完成,内容清单请详见附表。请核对,并予以确认服务合格和项目结束……”,该函“完工确认”一栏载明:“……贵方的《完工确认函》已收悉。经核对,上述情况属实,相符无误……”,被告公司员工**在该函中“完工确认”栏内签名、署期。2013年8月8日,原告出具《催款函》,向被告催要上述项目尾款44,000元,被告未予回复。为此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完工确认函》、《催款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项目,被告应按约付相应服务费用。被告抗辩验收不合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服务合同》对项目的验收、质保及价款支付的约定,被告公司员工在《完工确认函》上签字、署期,应视为被告对服务项目的验收合格,系争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之抗辩于法无据,且已过合同约定的设备保修期限,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汉恩游戏动画有限公司服务款4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上海尚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