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758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季忠乾,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忠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货款3120元,其他无争议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