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利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3972号
原告:深圳市富利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宝梓北路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94380G。
法定代表人:庄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行,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必云,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滨江路78号13幢一层A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87911200。
法定代表人:章孟才。
原告深圳市富利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原告深圳市富利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富利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琛琛